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3)日三讀修正通過《兵役法》部分條文,原本只要父親年滿60歲或死亡、家中無兄弟就可以緩召的規定,修正為家中父或母年滿60歲或已死亡,同時沒有兄弟姊妹,才能緩召。另外,增加無其他兄弟姐妹負擔家庭生計及經定為中低收入戶得以緩召。
該法修正規定,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得以緩召的規定,包括患病經證明不堪作戰任務者;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任教於高中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該法還規定,負有家庭生計主要責任,包括無其他兄弟姐妹負擔家庭生計;兄弟姐妹均在營服役;兄弟姐妹均未滿20歲;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只要有其中一項情形。
無兄弟姐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但當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另外,該法還規定,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立法院院會今(3)日三讀修正通過《兵役法》有關緩召的規定/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