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無「合法催告」 頂新案一審法官再判逃兵7年無罪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9年前彰化一名鍾姓男子已屆服役年齡,為赴大陸觀光向當地市公所申請出境,但出遊超過申請期限卻滯留未歸,鍾男2年前返國後遭彰化地檢署起訴。彰化地方法院認為彰化市公所只聯繫鍾母,並未試著另行聯繫鍾父,文書發送過程有瑕疵,認定彰化市公所沒有「合法催告」,判決鍾男「逃兵」無罪。審理這起案件的3名審理法官,恰好都是判頂新劣油案6名被告無罪的一審法官。

國軍新訓(圖翻攝自《國防部發言人》臉書)

▲鍾男逃兵7年獲判無罪。(示意圖/翻攝自國防部發言人臉書)

現年28歲的鍾男向彰化市公所申請赴大陸旅遊獲准後,未依規定在2個月內返國,逃兵7年後在2年前入境遭逮,今年才服役完畢退伍。判決書指出鍾男父母已仳離,鍾男監護權歸父親,但市公所發函催鍾男返國服役時僅發到鍾母住處,並未試圖發函至鍾父住所。

審理的法官認為,彰化市公所在處理公文送遞時「顯有瑕疵」,明知鍾母已搬家,卻反覆出現投遞公文到該址並屢遭退件之情事,還將通知書放在信箱,文書則放在市公所,催告文書並沒有產生送達效力,市公所也沒有另外「公示送達」,公文沒有「合法催告」,鍾男最後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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