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陳男酒駕撞上路邊車輛後逃逸,法官認為警方在住處酒測無法證明酒駕行為,判他無罪。(示意圖/翻攝畫面)
屏東陳姓男子2023年間酒駕擦撞路邊車輛後逃逸,車主發現後報警處理,發現陳男酒測值嚴重超標到1.22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不過陳男卻供稱回家才喝酒,否認自己酒駕,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檢警無法證明陳男酒駕,以及肇事當下的酒測值,因此判決陳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陳男2023年6月間駕駛小貨車開車擦撞路邊停置的自小客後逃逸,留下滿地零件碎片後心虛逃逸,當蔡姓車主前來取車時發現愛車被撞,立即通報警方,而警方在1個小時內就循線將肇逃的陳男逮捕,實施酒測後確認酒測值1.22毫克超標,因此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但陳男否認酒駕,而是開車回家後喝了半瓶高粱酒睡著,警方後來找上門要他吹測,酒測值才會因此超標,但檢方認為陳男辯詞不足採信,仍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刑法定義的《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是以行為人駕駛時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才有成立要件,若檢方無法證明陳男開車時酒駕超標,就無法認定他有罪,而且陳男肇事後在家接受酒測時,已距離案發時間至少53分鐘以上,因此認定檢方無法證明陳男酒駕或肇事當下酒測值超標,應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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