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陸軍洪姓男中士班長,因酒駕自撞遭軍方撤職。(示意圖/pixabay)
陸軍第八軍團砲兵第四三指揮部洪姓男中士班長,去年初,因酒駕自撞路旁車輛後翻覆,測出酒測值超標,犯下公共危險罪被法院判刑,後又遭軍方撤職。洪男為保飯碗,提出訴願遭駁回後,又提起行政訴訟怒告砲指部,不過高等高雄行政法院審理後認懲處並無不當,判洪敗訴。
判決指出,洪男任四三砲指部防空營第二連中士班長,去年2月24日凌晨,開著租來的轎車,撞擊停放路邊的車輛,警獲報到場處理,測得他酒測值達每公升0.81毫克,涉犯公共危險罪。
洪男因案,遭四三砲指部懲處人事評審會議決議,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於案發後1個月內生效。
洪男主張,案發只造成車損約30萬元,沒有人員傷亡,且從軍素行良好,無不良紀錄,加上平日表現屢受記功、嘉獎,近5年考績均甲等,因此認為軍方以陸海空軍懲罰法做出重撤職處分,是怠惰、違反比例原則。
軍方則反駁,洪男犯公共危險罪,被高雄地方法院判決4月個月期徒刑,科罰金3萬元確定。考量洪男身為中士班長,酒駕肇事,嚴重影響單位領導統御,另在評議會上,給他申辯機會,卻仍強詞奪理、犯後態不佳,因此認定應從重懲處為適當。
經高等高雄行政法院審理,認軍方相關處分並無違失,且於法都無違誤,並不採信洪男主張,將訴請撤銷訴願決定,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