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中報導
▲台中19歲男網交14歲少女,兩人發展出肉體關係,被依法判刑。(示意圖/pixabay)
台中19歲的小光(化名)在網路認識14歲的小雪(化名),兩人交往不到一個月,就發展成肉體關係,但小情侶卻把公園公廁當成砲房,兩度在公廁內「辦事」;事後小雪家屬發現憤而提告,即使兩人正常交往,小光也有調解意願,但因調解金無共識而破局,無法獲緩刑,被法院依法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19歲的小光跟2021年4月從網路認識未滿16歲的小雪,進而交往,不到一個月的相處就發展成肉體關係,小情侶竟把台中潭子區某公園公廁當成砲房,2度在公廁內「辦事」。事後小雪父母發現此事,憤而報案並提告。
警詢、偵訊及審理時,小光都坦承犯行,也願意與小雪及她的家人取得諒解,但未能達成,也對調解金無共識而破局,因此無法獲緩刑。
法院考量,小雪年僅14歲,對性事仍相當懵懂,易因好奇而不知自我保護,小光雖無任何前科,但為滿足自身私慾,在公共廁所發生性交行為,危害少女身心健全成長,法官權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將人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罪,各處4個月有期徒,應執行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