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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今公布國中小獎懲準則!違規情節重大 家長可帶回管教

記者谷庭/台北報導

▲教育部今公布國中小獎懲準則。(圖/資料照)

教育部今(30日)公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該準則包含學生管教及懲處基本原則,以及全國一致性的獎懲及管教措施相關程序。其中也列入學校的「特殊管教措施」,明定當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時,可經審慎評估後由家長帶回管教或引入社政、司法資源。

教育部表示,邀集各縣市政府、各教育團體、家長團體、法律及教育相關專家學者研商討論,就程序規範、實體規範層面及學校執行層面分析後,訂定本準則提供全國一致性、合宜之國民中小學獎懲原則,以利教育人員推展輔導管教工作,並確保學生獎懲規定符合教育目的、正當性及保障學習權益。

學生獎勵部分,考量教學實務現場各有其校園文化、學校特色,因此採取彈性多元的獎勵。而學生若有危害校園安全、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之行為,或違反依合法程序訂定之校規,或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法規等行為發生時,教師、學務處、輔導室或學校對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

可區分為三種類型,依學生狀況實施管教措施:(1)一般管教措施、(2)學務處及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3)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

其中,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時,如需由家長帶回管教、引入社政或司法等資源,則需慎重評估規畫其管教策略及妥適性,學校應經正當程序審議後實施。

教育部表示,經審視過去學生獎勵、管教及懲處措施之爭議案件,並針對國民中小學獎懲規定內容、執行情形之差異盤點後,就違反服裝儀容、情感關係及違反學生在校作息規定之管教懲處,訂定一致性規範,以維護國中小學生基本權益。

準則也訂定學生的救濟管道,若學生不服學校特殊管教措施,可依國民教育法第45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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