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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44歲婦再婚生2寶養不起!提告前夫兒討扶養費 一原因遭法官打臉

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台中婦再婚無力扶養2幼子,竟告前夫子女討扶養費。(示意圖/資料照)

▲台中婦再婚無力扶養2幼子,竟告前夫子女討扶養費。(示意圖/資料照)

台中一名44歲婦人小美(化名),再婚後因收入不穩定,難以獨自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竟對與前夫所生的2名成年子女提告,要求前夫2子女必須每月支付25,666元扶養費,直到自己死亡為止。但法院審理發現,小美與前夫生下2子女後就要求分居,並未盡到照顧義務,且小美年僅44歲,還有再婚的丈夫可以一同撫養2名幼子,沒有理由向前夫子女要錢,駁回聲請。
 

判決書指出,小美自稱平日以打零工維生,有工作才有錢,每個月收入約8千至1萬元不等,收入不穩定,還要獨自扶養2名再婚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生活相當困苦,無法以自己能力及財產維持生活,有受扶養之必要,因此向與前夫所生的2名成年子女提告,要求2人必須依1比1之比例分擔扶養費用。

小美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111年度臺中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標準,向前夫2子女要求每月支付25,666元扶養費,直到自己死亡為止。但前夫的2名子女表示,小美生下他們之後,就離開家裡,沒有盡到照顧義務,且他們從小到大是爸爸與阿嬤扶養,請求免除扶養義務,駁回小美之聲請。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美雖然有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但小美年僅44歲,尚難認定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且小美的再婚丈夫也同為扶養義務人,也該負擔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不該由小美獨自負起扶養責任,也沒有理由以此向前夫子女主張無法維持生活,因此駁回聲請。

而根據台中市府公告,112年度台中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5472元,若家庭收入平均分配後,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1萬5472元;動產限額每人8萬元;不動產限額每戶362萬元,可申請低收入戶審核,市府將依社會救助法提供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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