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鈴/雲林報導
▲雲林地檢署男檢察官不斷性騷女書記官,署內大義滅親起訴。(圖/翻攝畫面)
是愛情無法控制?還是知法犯法?雲林地檢署一名魏姓男檢察官,對一名女書記官有性騷擾的舉動,假借各種理由贈送物品給女書記官,藉故接近與其攀談,讓女書記官甚為困擾,其後,書記官所配屬檢察官察覺有異,詢問確認她女無意願與魏姓檢察官交往後,制止魏姓男檢察官,請其不要再接近書記官,但男檢察官不聽勸告,還不斷在署內跟蹤、傳訊息。雲林地檢隨即立案進行調查,並於113年4月23日召開性騷擾申訴調查會議,做成性騷擾申訴成立之決議;刑事部分,經偵查終結,亦認為魏姓男檢察官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行為罪嫌,於113年4月29日提起公訴。
魏姓男檢察官自97年8月分發至雲林地檢署,目前負責公訴業務,被害人A女為書記官,於110年3月調入本署,配屬本署某偵查檢察官,負責紀錄業務迄今。
魏姓男檢察官一路對女書記官(A女)有好感,假借各種理由贈送物品給A女,藉故接近與其攀談,A女甚為困擾,明知A女已拒絕其追求,竟自112年6月間起,至113年1月22日止,反覆、持續於上班前至地檢署的差勤機器刷卡處堵人,或於內部跟蹤、尾隨騷擾,或一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致A女心生畏懼,影響A女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該起事件也驚動該署檢察長,在第一時間知悉此事後,即對魏姓男檢察官提出告誡,並立即展開調查,復於調查完畢後,依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建議,命魏姓男檢察官以書面保證不得再對A女為任何接觸及跟蹤騷擾行為,且不得對A女及協助調查此案者為報復行為,為強化魏姓男檢察官性別平等意識及人際關係敏感度,並命魏姓男檢察官於接到本署通知日起1年內,應接受性別教育課程6小時,及自費進行心理諮商12小時。
另外,地檢署也依據法官法規定,將於113年5月6日就魏姓男檢察官前開性騷擾申訴成立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行為,召開檢察官職務評定委員會,針對魏姓男檢察官後續行政懲處進行審議。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