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台中40歲簡姓男子主張自己沒有謀生能力,要求父親每月支付扶養費遭法院駁回。(示意圖/翻攝畫面)
台中一名40歲簡姓男子,主張自己患有情緒障礙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必須住院治療,沒有工作無法維持生活,提告要求父親必須支付扶養費每月1萬2833元,直到自己死亡為止。對此,簡男父親怒斥,兒子已經40歲,不能一直當啃老族脅迫家人,痛批他未盡孝道還裝病。法院審理後認為,簡男無法證明自己沒有謀生能力,請求不合理,判處駁回,全案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簡男領有度第一類身心障礙證明,自稱2018年至2021年間病況最嚴重,因此必須持續治療,無法正常工作,目前沒有收入,無法維持生活,依台中市111年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25,666元,向父親要求負起一半的扶養義務,每月必須支付1萬2833元扶養費,直到自己死亡為止。
簡父抗辯稱,簡男是40歲的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一直當啃老族脅迫家人。而且簡男之前曾入獄,出獄後還指使阿公、阿嬤打離婚訴訟,日前雲林地院也曾要求簡男支付家屬的喪葬費用,簡男都有出庭,且精神正常。而且簡男還對家人不敬,不但曾打電話騷擾父親,還把父親趕出門以及辱罵阿公,未盡孝道就算了,根本是在裝病要錢。
簡父也強調自己已經退休,只靠每月14,322元的勞保年金度日,還要照顧罹有心血管疾病、大腸癌、二次中風、不良於行的87歲老父親,以及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已住院20多年的胞弟住院及尿布等費用,已無餘力再照顧他人。
法院審理後認為,簡男才40歲,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沒有證據證明簡男無法謀生,且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關於扶養方法應由當事人協議,簡男無法舉證有和父親協議,因此聲請顯屬無據,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