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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一半檢察官「脫法袍」想走人嗆:中午想正常午休 審判長錯愕:蛤?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東地院審理一件外籍人士洗錢案,開庭開到12點15分,蒞庭檢察官突然脫下法袍,表示「我等一下還有事」為由要求離開,引起法界譁然。(圖/翻攝自Google Map)

▲台東地院審理一件外籍人士洗錢案,開庭開到12點15分,蒞庭檢察官突然脫下法袍,表示「我等一下還有事」為由要求離開,引起法界譁然。(圖/翻攝自Google Map)

台東地方法院4月10日審理一件外籍人士洗錢案件,證人詰問到中午12點15分時,蒞庭的台東地檢署檢察官羅佾德竟突然起身脫下法袍,向審判長表示「我等一下還有事」為由要求離開,還說「只是想要在12點到1點半之間獲得正常的休息」,讓審判長當場十分錯愕,兩人在法庭上爭執10多分鐘,才讓庭審繼續,事後檢察官聲請調閱開庭錄音發影,14日裁定書上網公開,內容引發法界熱議。

4月10日中午12點15分,洗錢案件還在台東法院審理中,這時檢察官羅佾德卻脫下法袍,堅持「中午休息時間」到了要離開,讓審判長相當錯愕,當場發出「蛤?」的聲音,表示還要等被告補充詢問證人,檢察官羅佾德表示,庭期的控制應該是12點要結束「12點之後檢察官是沒有義務繼續開庭的」,還反問:「大概還要多久」、「我最多等到12點半」,同時建議審判長,可以下一次庭期再詢問。

審判長表示,被告為外國籍,且當天有傳喚證人,東院委任2名通譯,通譯分別從新北市、台北市赴台東,證人則從高雄而來,希望能一次問完。審判長反問檢察官「十二點你可以離開的依據在哪裡?」,檢察官則搬出按照臺灣高等檢察署,以及所屬各級檢察官勤務管理要點,以及臺東地檢署彈性上班實施要點,規定「檢察官因業務性質特殊,採自主管理,彈性辦公,上下班得免予簽到退」。

審判長反問:「地檢署的彈性上班實施要點可以拘束法院的開庭時間?」,檢察官回應:「不會拘束法院」,只是我須要服從這部分的上班實施要點「,因為十二點到了,其實已經上班時間了結」,建議審判長可以排1點半的庭期,審判長則表示:「請檢察官把你的衣服穿好,我們現在是被告詢問證人的補充詢問時間」,並稱「法院組織法開庭的程序就是審判長控制的」,檢察官則反問:「我已經留十五分鐘了,那請審判長諭知說那大概幾點,檢察官才有資格離開這個地方。」。

檢察官質疑法院組織法與實施要點如何權衡,並當庭用手機打電話給公訴組主任,並抱怨「審判長好像認為法院依照法院組織法,我們工作要點是應該要這個這個在法院組織法底下,依照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審判長要求擴音,表示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5條,違反審判長所發的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事後檢察官回覆主任會先把庭蒞完,但「之後我就不會再這樣子,因為我可能還是要先確認完實施要點跟所謂法院組織法第95條應該要如何做處理」。事後以有確認、核對4月10日審判期日的筆錄記載內容與錄音、錄影內容是否一致的必要性,並核實確認審判長的訴訟指揮、對於當事人權益的影響情形,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合議庭在裁定中表示,審理期日之開始、結束均為審判長之職權,且法官及書記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均須穿著法袍,穿著法袍將凸顯出其在參與人間在訴訟上的地位,藉此將有助於追求事實所需的安靜與審理過程秩序;同樣的,穿著制服之制度,有助於對判斷事件做出客觀評斷時,對被裁判之事件保持必要之人的距離。檢察官在開庭開到一半就脫法袍想離開,明顯違反法院組織法第96條第1項規範。

合議庭裁定羅佾德應在5月28日前與書記官聯繫,以接受指定時間、地點,聽取該案法庭錄音內容,其他聲請則駁回。本件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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