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台東報導
▲台東地檢署檢察官開庭到中午12點15分,突然脫下法袍表示要離開,與審判長發生爭執,台東地檢署發15日聲明回應。(圖/翻攝畫面)
台東地方法院4月10日審理一件外籍人士洗錢案件,開庭到中午12點15分時,蒞庭的台東地檢署檢察官羅佾德竟突然起身脫下法袍,向審判長表示「我等一下還有事」為由要求離開,還說「只是想要在12點到1點半之間獲得正常的休息」,讓審判長當場十分錯愕,兩人在法庭上爭執10多分鐘,才讓庭審繼續引起外界譁然。對此,台東地檢署15日發表聲明指出,已啟動行政調查,盼能還原法庭活動,釐清相關事實。
台東地檢署發表聲明指出,「檢察機關近年來詐欺案件量激增,各種刑事法令頻繁增修,導致偵查、公訴、執行業務量繁重。本署公訴檢察官僅有3股,平均每週蒞庭約7個半天,時有上、下午接續蒞庭,甚至有上午開庭結束後在法庭吃便當,接續下午開庭之情形,而公訴未蒞庭時間尚需閱覽卷證、撰寫書類,加上國民法官法施行後,增加公訴檢察官業務,實有兵疲馬困之感。本署目前已針對公訴開庭逾時部分除給予專案加班外,亦積極向法務部爭取人力,希望外界能正視檢察機關人力嚴重不足之問題。」。
同時強調柯宜汾檢察長向來重視全體同仁工作負擔及身心健康,除定時召開檢察官會議、主管會議、書記官會議,以了解及改善各科室同仁於工作上所遭遇之問題外,亦親自及指派主任檢察官與法院溝通協調院檢相關事項,以精進各項作為,打造健全司法工作環境。
檢察官有實行公訴之職責。對於提起公訴之案件,應於法院通知之審判期日始終到庭,本署檢察官均會善盡檢察官職責,以維護司法公正性。
還原這起事件,4月10日中午12點15分,台東法院正審理一件外籍人士洗錢案件,這時檢察官羅佾德卻脫下法袍,堅持「中午休息時間」到了要離開,讓審判長相當錯愕,當場發出「蛤?」的聲音,表示還要等被告補充詢問證人,檢察官羅佾德表示,庭期的控制應該是12點要結束「12點之後檢察官是沒有義務繼續開庭的」,還反問:「大概還要多久」、「我最多等到12點半」,同時建議審判長,可以下一次庭期再詢問。
審判長反問檢察官「十二點你可以離開的依據在哪裡?」,檢察官則搬出按照臺灣高等檢察署,以及所屬各級檢察官勤務管理要點,以及臺東地檢署彈性上班實施要點,規定「檢察官因業務性質特殊,採自主管理,彈性辦公,上下班得免予簽到退」。
審判長詢問:「地檢署的彈性上班實施要點可以拘束法院的開庭時間?」,檢察官回應:「不會拘束法院」,只是我須要服從這部分的上班實施要點「,因為十二點到了,其實已經上班時間了結」,建議審判長可以排1點半的庭期,審判長則表示:「請檢察官把你的衣服穿好,我們現在是被告詢問證人的補充詢問時間」,並稱「法院組織法開庭的程序就是審判長控制的」,檢察官則反問:「我已經留十五分鐘了,那請審判長諭知說那大概幾點,檢察官才有資格離開這個地方。」。雙方爭執法院組織法與實施要點如何權衡,最後僵持10多分鐘才繼續庭審,但檢察官揚言「之後我就不會再這樣子,因為我可能還是要先確認完實施要點跟所謂法院組織法第95條應該要如何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