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屏東報導
▲海龜(示意圖/翻攝畫面)
屏東54歲蔡姓婦人恆春鎮紅柴坑漁港南側岸際撿海螺時,發現一隻保育類綠蠵龜,她直接把海龜撈上岸,要帶回家養;她被女潛水遊客發現並檢舉,岸巡隊獲報循線找到人,事後將海龜原放。蔡女雖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但她患有思覺失調症,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減低,因此法院判她緩刑2年。
54歲蔡姓婦人去年4月初在恆春鎮紅柴坑漁港南側岸際,撿海螺時,發現一隻保育類綠蠵龜,當下她直接把海龜撈上岸,要帶回家養;隨後被女潛水遊客見狀,立刻打118通報岸巡隊。
岸巡獲報後,循線找到蔡姓婦人住處,當晚由外甥把綠蠵龜帶往紅柴坑漁港南側岸際原地放回。但蔡的行為,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被岸巡隊移送偵辦。
偵訊時,蔡姓婦人都坦承犯行,後被檢方起訴,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考量,蔡女都無前科,患有思覺失調症,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減低,但未達完全喪失程度。
另參考,蔡女家屬對她日常行為表現及抱怨;另檢舉人當時也表示,眾人還擔心她發生危險;加上她抓綠蠵龜,與大量盜獵保育類野生動物販賣牟利的情況有別,也已將海龜野放而回歸海洋。
地院審理後,將蔡姓婦人依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1場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