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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職權修法二讀條文 學者憂查水表及違憲之虞

立法院會二讀表決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界認為,包括總統即問即答、調查權規範修正等,都有違反憲政體制之虞,衍生「查水表」糾紛,並侵略權力分立界線。

立法院會17日二讀表決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記者陳怡潔攝影)

▲立法院會17日二讀表決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記者陳怡潔攝影)

立法院會17日、21日二讀表決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總統國情報告應依序即時回答等,以及相關質詢答復規範,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違者處最高新台幣20萬元罰鍰。

二讀表決通過的條文,也包括行使調查權的部分,得舉行聽證,也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若違反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違者處最高10萬元罰鍰。

對於備受爭議的總統國情報告條文修正部分,現為台北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委員的律師廖國翔指出,總統國情即時回答等同質詢,但總統依憲法並不負備詢義務,無須對立法院負責,此部分與當前憲政體制不符。

律師黃盈舜表示,向立法院負責者為行政院,立法院除憲法所規定事項外,並無決議要求總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限,此條文修正有違大法官釋字第419號(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是否違憲案)之虞。

此外,昨天於立法院內外一片抗議聲中通過的國會調查權、人事同意權條文修正,廖國翔指出,被國會調查的對象違反調查協力義務,可於處行政罰的範圍內施以強制措施,但條文修正將強制措施套用於非調查權行使的廣泛質詢,不但違背大法官釋字第585號(真調會條例是否違憲案),更不當擴大調查權範圍。

廖國翔解釋,國會調查權限於「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有重大關聯」的事項,但條文修正新增「相關議案」的部分,若依其文字,相關議案即可能解釋為「非屬立法院職權相關事項」,即可能逾越調查權行使範圍。

廖國翔提及,被調查對象於拒絕調查不明確時,應先依行政訴訟程序向法院提出確認訴訟,並交由法院裁決,但條文修正改由會議主席裁定,不但違反法律程序,也有違背釋字第633號(民國95年5月1日修正公布之真調會條例部分條文是否違憲案)之虞。

廖國翔也說,條文擴大修正為對被質詢人課與行政及刑事責任,連違反議事規則的反質詢,也一併作為裁罰對象,將導致寒蟬效應;此外,僅由會議主席判斷被質詢人所提供的資料是否屬國防外交秘密,已侵奪了行政權對於機密的認定。

黃盈舜則表示,依大法官釋字第729號(立法院調閱偵查卷證案),立法院不得調閱偵查卷證,但國會調查權的規範修正為得要求政府機關人員等提供相關文件,受行政調查案件,若繫屬地檢署進行刑事偵查中,依照修正條文,即等於可調閱偵查卷證,顯已違反解釋意旨。

曾任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的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表示,現行國會調查權不夠完備是事實,但條文修正已侵略權力分立界線,踩線司法偵查權、監察懲戒權,若有私人透過立委調查企業併購,可能產生弊端,更或許衍生出「查水表」糾紛。

林志潔指出,此次條文修正關於人事同意權聚焦於大法官,將於通過任命前以事實審查取代專業審查,並要求大法官比照證人具結,不僅違反比例原則,況且現行立法院即可不同意其人事任命,無須動用比照司法訊問的強制手段。

林志潔解釋,目前國會職權條文修正仍未定案,是否有違反程序、決議無效的違憲疑慮,極有可能提案大法官釋憲審查,由於部分大法官任期屆滿,屆時修正條文三讀通過,大法官人事案,也將會是特定政黨的下波攻擊對象。

中央社
#立法院大亂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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