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郭姓男子4年前替女性友人助陣,開車前往談判,不料到達目的地後,對方找來多人持棍棒猛敲他的汽車,郭男為了脫困急踩油門駕車猛力衝撞,將其中一名男子撞死。最高法院認為,郭男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難,經減刑後,今(18)日依殺人罪輕刑7年確定。
▲最高法院(圖/資料照片)
判決書指出,郭姓男子與林姓女子是朋友關係,林女於民國101年4月18日打電話告知郭男,與現任男友及前男友發生行車糾紛,約好晚上見面談判,郭男答應前往幫雙方協調。當晚10點多,談判人馬全聚集到台南市安南區、林女前男友金姓男子的住處前。
郭男開車到場卻被金男的人馬擋住去路,眼見前方一群人持棍棒猛敲車子、打破擋風玻璃,郭男內心驚恐,不顧金男等4人擋在車前,直接把金男撞倒在地,再倒車輾壓,跟在後方的另一輛車跟著離開時,又不慎再次輾壓,金男也因此傷重死亡。
檢方認為郭男惡性重大,求處無期徒刑,但台南高分院認為,郭男為了避免自己及同車乘客生命受到危害,駕車撞擊被害人,構成緊急避難,但有過當的情況,仍可減輕其刑,考量他已賠償死者家屬300萬元,對方也不願再究責,因此輕判有期徒刑7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