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界對「漁業三法」修法多所反彈,質疑罰鍰過重、政府全聽歐盟的,彷彿變成其下屬單位。農委會副主委沙志一允諾研議排除對非故意犯重罰,也盼新法實施前有緩衝期。
▲台灣區鮪魚公會理事長謝文榮(左)、屏東縣東港區漁會總幹事林漢丑(中)、蘇澳區漁會理事長陳春生(右)反對漁業三法修法後,若混撈到禁捕魚種遭當故意犯重罰。(圖/中央社)
歐盟去年10月對台灣遠洋漁業「舉黃牌」,並分今年3月底、9月底、明年3月底,共三階段審查改善情況,若明年3月底最後審查未過將遭貿易制裁。
因修法強化管理有其迫切性,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舉辦公聽會,邀產官學界共同討論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漁業三法」,包含「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會中,台灣區鮪魚公會理事長謝文榮、台灣區鮪魚公會總幹事黃昭欽、屏東縣東港區漁會總幹事林漢丑、宜蘭縣議會副議長林棋山等質疑,漁民有可能在一堆漁獲中誤撈或誤捕到黑鯊(中西太平洋禁捕魚種),就與故意犯受到同等重罰,未來罰鍰動輒新台幣200萬到2000萬元起跳,對中、小型漁船而言,等於宣告破產。
林棋山還質疑,「台灣的農委會漁業署好像是歐盟在管的,沒有在聽漁民的心聲跟真正狀況。頭痛醫頭,跟『滅漁』一樣」。
宜蘭縣近海漁業運銷合作社理事主席蔡源龍也說,「罰鍰太重,以後沒有漁業,子孫要怎麼生存?」蘇澳區漁會理事長陳春生呼籲,要有效管理漁業。
台灣鮪延繩釣協會秘書長何世杰進而質疑,歐盟「有嘴說別人,自己有做到嗎?」
他舉例,歐盟的懲處機制是採記點制,3年內記滿28點,禁港(不得出海)2個月,且先有輔導與教育,不是一開始就以處罰為主。況且台灣管理已嚴,不然遠洋漁業船數不會從2005年1800艘、2010年1400艘、2014年1100艘,一路遞減。
沙志一允諾,記點應是歐盟國家專屬經濟水域所用管理機制,台灣專屬經濟水域可參考使用。但他強調,公海是全世界的資產,非台灣獨享,違規必須依國際規定開罰,但會研議減輕或排除非故意違法捕魚的處罰。他也呼籲立委修法時,可增訂輔導或緩衝期,不要一下子就實施重罰。
沙志一並說,外界輿論似乎將台灣遠洋漁業和泰國血汗漁工有所連結,他要提出抗議,因為「台灣沒有把漁工抓起來關」。他指出,台灣願意強化境外聘僱漁工的福利、明確建立船東責任、輔導機制及申訴管道,提供薪水之外的獎金,增加漁工收入。
至於收取漁船資源管理費,他說,是因政府每年須繳交國際漁業組織新台幣5000萬元費用,這些組織也做海洋資源管理與研究,「使用者就須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