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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福源花生醬二代炒股 「沒賺還虧307萬」減刑判1年定讞

新竹市名產「福源花生醬」第二代曾廷海涉嫌炒股,一審依證券交易法判刑3年4月;二審則認為曾男虧損307萬餘元、無犯罪所得,改判刑1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新竹市名產「福源花生醬」第二代曾廷海涉嫌炒股,因其虧損307萬餘元、無犯罪所得,最終判刑1年定讞。(圖/資料圖)

▲新竹市名產「福源花生醬」第二代曾廷海涉嫌炒股,因其虧損307萬餘元、無犯罪所得,最終判刑1年定讞。(圖/資料圖)

判決指出,曾男自民國103年12月至104年3月,涉嫌利用自己或不知情親友的證券交易帳戶,持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上市公司「麗正國際科技」的股票,造成麗正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引誘一般散戶投資人加入買賣股票。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審理時,曾男坦承連續買賣股票,但否認製造交易活絡犯行,並辯稱他玩股票是融資當沖,沒有意圖活絡股市、引誘散戶跟著進場。

一審認定,曾男犯行事證明確,影響證券市場運作,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安全,應予非難,依證券交易法的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罪,判處曾男有期徒刑3年4月。

案經曾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原審判決未考量曾男犯行同時涉犯高買低賣證券罪、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現罪,應改從重依高買低賣證券罪論處。

二審指出,曾男買賣股票未有犯罪所得,虧損31萬1789元,加稅費成本支出276萬8121元,總虧損307萬9910元,得依證交法規定減刑;另考量曾男認罪且造成損害非重大,有法重情輕之情,可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

二審審酌曾男犯罪情節、家庭背景等情事,因此撤銷原判,改依高買低賣證券罪判處曾男有期徒刑1年。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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