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行車紀錄器拍下男子與婦人騎乘自行車(紅圈處)發生車禍瞬間。(圖/民眾提供)
台北市一名男子日前開車行經大安區仁愛圓環時,撞上在斑馬線上騎著自行車的婦人,所幸婦人沒有生命危險。但男子投訴,明明婦人騎車闖紅燈,「台北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上,卻僅記載婦人「慢車起駛前,未讓行進中的車輛先行」,他則被記載「未注意車前狀況」,痛批警方不應該袒護闖紅燈者。對此,交通大隊表示,初判結果,腳踏車應負的事故責任較大;民眾若對於「初判」有疑慮,可申請事故鑑定。
根據男子提供的行車紀錄器,事發地點在仁愛路四段口與敦化南路一段口。當時下著小雨,男子正在停等紅綠燈。待綠燈通行往前行駛,幾乎同時,畫面清楚可見一名婦人騎著自行車在前方斑馬線上橫向通過,2車越來越靠近,雖然車速都不快,卻也都沒有停車跡象,最後近距離發生車禍。
▲紅燈轉綠燈,男子開車起步通過十字路口,婦人騎乘自行車(紅圈處)從左側前進。(圖/民眾提供)
再根據男子提供收到的「台北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發時間為3月2日下午4點12分,第一欄當事人及可能肇事原因欄記載為騎自行車的廖姓婦人「慢車起駛前,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第二欄當事人及可能肇事原因欄,記載開著自用小客車的男子「未注意車前狀況」。
男子不滿,認為明明是自行車闖紅燈,且自行車是「慢車」,按規定慢車不能進入人行道,但初判表上連「闖紅燈」都沒記載。而當時天空下雨,又有A柱,行車紀錄器是高他一個頭的後照鏡全視角,他合法綠燈通行「是要怎麼注意?」痛批警方同情婦人包庇闖紅燈還入他於罪。現在交由保險公司去和婦人談和解,金額多少他不在意,但保險公司看到初判表,也告訴他只能認賠了事。
▲男子開車接近斑馬線看到婦人,雙方都沒停下車的狀況。(圖/民眾提供)
更讓男子不滿的,是他向市議員申訴,結果得到的警方回覆未登載「闖紅燈」原因,卻是「該路段有單車專用線道,惟並未設立單車專用號誌」、「現階段單車專用道都是雙向通行,故亦無單車逆向問題」、「綜上因單車行進方向並無號誌燈可參酌,故無法登載為闖紅燈」。痛批不能因為沒有單車號誌就不需遵守一般號誌,警方回答是違法回答。
男子強調,保險公司、法官都是看初判表,但初判表沒有法律效力,也沒有行政救濟管道。雖然可以更正,但一般警察不願意更正。事故鑑定也沒法律效力,申請也是白申請。
▲轎車與自行車發生碰撞。(圖/民眾提供)
對此,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表示,初判結果,腳踏車要負較大的責任,並沒有偏袒任何一方。另現場確實有單車專用道,自行車可行駛,但沒有單車專用號誌,因此依法,婦人應參考一般紅綠燈行車號誌行駛。即使婦人穿越的角落看不到行車號誌可供遵循,仍應可依周遭車流狀況做判斷,但婦人沒有這麼做,因此研判自行車是「起駛未讓」。
交大表示,初判表只是依事故現場進行的初步肇事判斷,是警方依相關規定,提供給當事雙方的參考依據,如果當事人對初判表內容有疑慮,可依行車事故鑑定辦法申請事故鑑定。
尤其如果進入司法程序,或是有疑義,鑑定報告書上面會有主要、次要肇因,詳細分析雙方有責、無責或需共同負責,比較符合保險公司理賠所謂三七或二八比的部分,司法機關也以鑑定報告為主要依據。警察機關只會分析可能原因,不會判斷主要或次要肇事原因。
▲男子不滿,事故現場初判表上,竟然沒記載婦人闖紅燈。(圖/民眾提供)
有律師則表示,如果對初判表結果有不服,可向承辦警察機關確認或提出初判表更改。填寫初判表的警察機關不是司法單位,因此「僅供參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想要了解車禍主要、次要原因,須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車禍鑑定報告。且相對於初判表,法官更傾向車禍鑑定報告,或是鑑定意見書的推斷結果,因此經常發生推翻初判表的認定結果。
律師強調,按照男子的狀況,距離事發尚未超過6個月,也尚未進入訴訟程序,又已經警察機關處理,是可以申請車禍事故鑑定,讓有專業交通類背景知識的委員進行鑑定,鑑定結果比較客觀也比較能還原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