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食品大廠出包,刑法追不回不當利得,食藥署今(19)日公告實施食安法新規定,未來國內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以上、約200間的食品大廠,一旦爆發食安問題,食藥署也可追討不當利得。
▲示意圖/資料照
食藥署今天公告實施「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2規定沒入追繳違法所得之食品業者」,正式宣布以「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以上之食品業者」作為受罰對象,今起生效。
食藥署表示,目前國內資本額在1億元以上的廠商約有200多家,未來如發生食安事件,黑心業者的不當利得都可依行政院去年7月底通過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推估計價辦法」追回。
食藥署說,相關不當利得將以刑事沒收為優先,但若是法院未裁判沒收,食藥署就能依規定沒入或追繳處分,藉由雙重把關,確實追回業者不當利得。
不過,因新規定不溯及既往,過去發生的重大食安事件如頂新、大統油等都無法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