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圖/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永昌石膏化工先前將工業用、含重金屬的無水石膏,裝入食品級石膏包裝,再賣給下游製成豆花原料,讓民眾誤食「黑心豆花」,被依違反《食安法》、詐欺等罪起訴。不料,新北地院先前卻以無法證明無水石膏對人體有害,認定負責人周德永無罪,引發爭議。經檢方上訴後,今(24)日改判負責人周德永有罪。
針對使用工業用石膏製作豆花一事,一審法官認為,「食用級」無水石膏雖檢驗出鉛、汞等重金屬,但含量均符合標準,因此判永昌及負責人無罪。檢方對此判決不服,向智財法院提起上訴,二審認為,永昌以工業石膏混充食用級二水石膏,該行為已經觸法,依《食安法》假冒罪,改判周德永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另科永昌化工罰金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