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陳慈鈴報導
▲近7旬嬤因為生病沒吃東西,在水果攤偷走價值8元的橘子打算充飢,結果當場被逮。(示意圖/資料照)
無論金額多寡,一旦拿了不屬於自身的物品,即會遭到法律制裁。日前在桃園一名年近70歲戴姓阿嬤在清明節期間,順手牽羊了一顆價值8元的橘子,結果被店家發現,後來被依竊盜罪送辦。不過,法院考量到戴阿嬤是因為生病、沒吃東西才犯下此案,最終判處罰金新臺幣1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且需參加1次法治教育課程。
根據判決書指出,戴阿嬤在民國113年4月5日上午7時46分許,在桃園市內一處水果攤位前,徒手竊取放在攤架上1顆價值新臺幣8元的橘子,得手後藏入手提袋內。結果被水果攤老闆察覺上前攔阻並報警處理。戴阿嬤接受警方偵訊後,自述因生病、沒吃東西才會犯下偷竊的行為。
雖然戴阿嬤最終把偷來的橘子還給了水果攤老闆,但桃園地院認為,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試圖不勞而獲,很明顯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偷竊的行為不當,應該予以譴責。
不過,桃園地院考量到戴阿嬤是初犯,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再加上犯罪原因及動機、犯案手段單純且和平、行竊財物價值僅8元,同時還斟酌到戴阿嬤自述教育程度為國小肄業、職業狀況,以及年近7旬等狀況,判處罰金新臺幣1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且需參加1次法治教育課程。
更多新聞:驚見日本遊客扛3大袋!空姐愣「買了什麼?」 知情人:超愛台灣5伴手禮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