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經議會三讀通過,未來業者若違反消保法或消費爭議案件增加卻逾期未改,市府在店家張貼警訊告示30天,拒絕或撕毀告示者,最高罰10萬元。
▲中市府公布新消保規定,未來屢次違規店家,市府將在店門口張貼警訊告示30天。(圖/中市府提供)
台中市政府為遏止消費糾紛頻傳,提案「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日前經台中市議會三讀通過,將函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布實施;對於屢次違規業者,市府將在店門口張貼警訊告示30天,業者若拒絕、規避、妨礙或將公告撕毀、遮蔽等,將裁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以下罰鍰。
消費糾紛頻傳,台中市某家美容店屢遭消費者投訴,業者以填寫資料或在手上塗抹保養品等,引誘消費者進入店內進而推銷產品,消費者簽下大額簽單,事後想解約退費,業者卻以「實體店面」拒絕退費,或先拆封稱要檢查物品,事後又說物品已開封不能退貨。
中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因消費者並非想購買產品而進入店內,此類屬於「訪問交易」,業者行銷時須告知消費者有7天鑑賞期,且不能因實體店面拒絕退費,或要求更改並降低消費金額作為和解條件。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以往有重大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市府會發布消費警訊提醒消費者注意,但有時消費者可能沒看到警訊或業者會故意更換招牌或名稱,讓民眾不知此業者就是有問題商家。
「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特別針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令且消費爭議案件顯著增加,又未妥善處理業者,在營業處所張貼消費警訊告示;未來民眾上門消費時,即可在門口先發現市府警訊,提醒消費者慎選交易對象,也遏止此類業者消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