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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魔人注意!「8項違規」不能檢舉了 道交條例新制30日起施行

社會中心/彭淇昀報導

立法院會今年5月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過有8項「交通微罪」不開放民眾檢舉。行政院26日正式公告,相關修正條文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6月30日起,8項「交通微罪」不再開放民眾檢舉。(示意圖/資料照)

▲6月30日起,8項「交通微罪」不再開放民眾檢舉。(示意圖/資料照)

以下8項「交通微罪」不開放民眾檢舉:

1.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2.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3.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以及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

4.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機車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

5.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

6.併排臨時停車。

7.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停車。

8.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去年6月上路的交通新制,因記點加嚴及增加13項交通違規開放民眾檢舉,引起計程車等職業駕駛反彈。行政院會今年3月7日通過交通部提出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排臨停等10項最高罰鍰新台幣1200元以下的輕微違規,將不開放民眾檢舉。

不過三讀條文也以攸關行人安全、機車駕駛生命安全、保障身障權益為由,保留「騎機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汽車在人行道與行人穿越道違規臨時停車」、「汽車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以及「汽車占用身障者停車位」等項目,仍開放民眾檢舉。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違規記點則限縮當場由警察攔檢可確認駕駛人身分才納入記點,排除逕行舉發、科技執法與民眾檢舉等情形,並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違規點數次數,從每年一次可抵扣2點規定,放寬為每年兩次可抵扣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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