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蘇男在家養貓,聲稱是哥哥要她幫忙抓老鼠,因此打官司確認僱傭關係想討薪水,沒想到親媽也不挺。(資料照/翻攝畫面)
嘉義蘇姓男子2021年7月起在哥哥農場上班,因自告奮勇馴化12隻流浪貓幫忙抓老鼠,後來卻遭到哥哥解約,但蘇男狀告法院要確認僱傭關係並支付26萬薪資,只不過蘇男的說法連母親也不挺,當庭表示「沒工作怎麼有薪水?如果養貓就有薪水,那媳婦煮飯給他吃要不要付薪水?」法官認為,蘇男無法舉證僱傭關係存在,因此駁回訴願,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蘇男於2021年7月1日起在哥哥的農場上班,主要為養流浪貓捉老鼠,其次要下田工作,但哥哥表示有經濟壓力,但同在一起上班的母親有拿到薪水,他卻沒有,而且流浪貓的貓糧、貓砂、驅蟲藥等都是自己支出,而且老鼠抓完後,於2022年8月28日被哥哥解僱,也沒有拿到非自願離職書,讓自己無法申請失業給付。
此外,蘇男又主張,因哥哥想用生物防治法防治鼠患,才會請他到農場養貓抓老鼠,由於當年還是考生,心想可以因此兼差便同意,只不過雙方當下只是口頭約定,沒有任何書約;蘇男上班後,果然在他的馴化下,12隻流浪貓果真乖乖聽話幫忙抓老鼠,後續雙方曾因要馴化多少隻流浪貓的意見出現分歧,蘇男則提出捕鼠籠替代滿足需求,因此僱傭關係確實存在。
蘇男更強調,如果不是哥哥請他幫忙養貓,正常人不會有耐心在2年內連續飼養12隻貓,因此才會提告確認僱傭關係,而且哥哥要付給他26萬5146元薪資及利息;但哥哥又說,當初是弟弟在家裡養貓,因怕打擾到鄰居,才會好心將溫室借給他使用,雙方沒有僱傭關係。
此外,母親也說,蘇男大學畢業後上了2年班就賦閒在家7年,自己說要考郵局卻揭接連失利,問他要不要出去工作都說再看看,因此才會讓他在家裡幫忙,而且他養的貓很醜,後面還生小貓,也曾建議是否養一隻就好,但蘇男拒絕。
母親主張,「他只是純粹在幫忙,沒有工作,怎麼會有薪水。如果在農場養貓就有薪水,那我媳婦煮飯給他吃,也沒有薪水」,而且貓糧、貓砂都是她買的。
法官認為,蘇男未能舉證雇用關係存在,而且雙方在人格上、組織上與經濟上也並無從屬關係,因此難認蘇男幫哥哥工作,再者,貓糧、貓砂都是蘇母所購買,因此將訴願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