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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貪案聲押二度遭駁回!法官說重話斥檢方「摸索證據」

圖文/鏡週刊

鄭文燦二度獲交保,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左)、檢察官陳嘉義(右)再提抗告。(圖/鏡週刊)

▲鄭文燦二度獲交保,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左)、檢察官陳嘉義(右)再提抗告。(圖/鏡週刊)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涉及土地開發弊案,桃園地院今(9日)重開羈押庭,裁定1200萬元交保。本刊掌握,因此案早在7年前立案,都因證據不足二度簽結,這次檢察官起訴,擁有的新證據其實就是其他被收押者的口供,這讓法官今天二度駁回檢方羈押聲請,更當庭對說了重話,指檢方此舉是在「摸索證據」。

檢調質疑,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透過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華亞科學園區)擴大方案,收受土地開發業者500萬元賄款。不過本刊掌握,此案早在7年前就已立案,前後歷經4位檢察官偵辦,都因證據不足,二度簽結。

據悉,承審法官當庭指出,此案7年來歷經數個檢察官,都認為證據力還不到搜索、起訴程度;此次除了收押者的口供外,並無其他新證據,等於「摸索證據」,用口供拼湊證據。

鄭文燦的委任律師也當庭質疑,檢方稱此案白手套、華亞科技園區重劃會主委的台塑集團顧問廖俊松之子(下稱廖子)送錢到鄭文燦官邸,還用手勢「5」向鄭文燦示意,但監聽譯文卻顯示,廖子從官邸離開後與妻子通話,說自己把錢塞在桌子底下,怎會從「親送」變「塞在桌下」?前後互相矛盾;且既然在官邸沒別人,若真有送錢為什麼還要遮掩、用手勢示意?檢察官當庭也未提出解釋。

此外,在收押必要性部分,檢方提出的聲請理由認為,鄭文燦有「勾串證人、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法官也質疑,檢方提出的證據未能顯示,此案有哪些公務員具體涉入、經手,因此最後駁回羈押聲請,桃園地院新聞稿最後亦寫明「檢察官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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