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12)日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增訂「網路流量紀錄」的定義及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的程序,比照通信紀錄的調取,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經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後調取之。
▲立院三讀修正通保法部分條文。(示意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月6日併案審查「打詐4法」中,行政院、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會討論後初審通過,但有部分條文保留,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長韓國瑜7月12日主持黨團協商後,保留條文均取得共識,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對於協商結論並無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網路流量紀錄」指的是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的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未涉及通訊內容的紀錄。
此外,這次修法重點,增訂網路流量紀錄的調取規定,以及修正通訊使用者資料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依職權調取,刪除調取通信紀錄須偵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限制,並增訂檢察官得依職權調取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紀錄的罪名,例如妨害電腦使用、脫逃、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三讀條文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訊使用者資料於本案的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調取之。
三讀條文規定,檢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於本案的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依急迫情形調取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後,應於24小時內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至於司法警察官也有相關規範,可依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三讀條文明定,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及郵政事業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的義務。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的義務。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經通訊監察的建置機關指定者,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的義務。
三讀條文規範,違反上述相關規定者,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遵行而仍不遵行者,按次處罰。
另外,這次修法也修正得通訊監察的罪名,新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資恐防制法、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及人口販運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以強化查緝能量。
三讀條文也修正緊急通訊監察的罪名及程序,增列資恐防制法資助恐怖活動罪、刑法加重私行拘禁罪及加重詐欺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44條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