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立芸/特稿
▲安樂死議題,台灣仍待凝聚共識。(示意圖/翻攝Pixabay)
目前全球已通過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包括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哥倫比亞、加拿大、西班牙及紐西蘭。瑞士、奧地利、澳洲與美國部分區域,則可以有條件由醫生輔助結束生命。然而,目前卻沒有任何一個亞洲國家,開放安樂死合法化。台灣,有可能成為第一個合法「安樂死」的國家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不妨先從荷蘭和瑞士兩國談起。台灣民眾一般較為熟知的瑞士,雖然是世界上最早通過相關法案的國家(1941年),但只允許醫師協助符合資格的末期病人自行服用藥物。土地面積只比台灣大一些的荷蘭,卻是全球第一個可以由醫師主動造成患者死亡,同時也允許開立藥物協助病患服用的國家。
兩者有何差別?其實,根據世界醫學會的定義,安樂死(Voluntary Euthanasia)是醫生透過藥物或器材,在病患自願請求下,由醫生進行干預並結束生命,這是目前荷蘭政府允許的。而瑞士政府允許的做法,僅限於符合醫師評估的末期病患,在仍有決策能力時,自願請求由醫生輔助開立或提供藥物,由病患自行結束生命(Passive Assisted Suicide)。因此,一般俗稱的「安樂死」,若深究到執行層面,目前合法化的國家允許程度是不盡相同的。如果台灣要討論相關議題,勢必無法迴避合法後「該允許到哪種程度」的問題。
再者,目前合法化的國家或地區,均位於個人主義傾向較為明顯的歐美,而安樂死的評估條件之一,即是確認是否基於患者「本人意願」而非受到親友等「他人意願」的影響,使得這些地方較容易接受相關概念。如果希望在亞洲推行,首先便會遇到文化、宗教等傳統價值觀的考驗,即使在相對自由的台灣,也會面臨這樣的難題。
同時,也必須考量到安樂死一旦合法後的執行者-醫師。在台灣接受醫學教育的醫師,多數認為「救人是使命」,而安樂死的觀念似乎牴觸了使命,也與曾接受過的醫學教育格格不入。不過,目前也有少數的國內醫師,開始從另一個角度思考:只為延續患者生命而不顧其存活後的生活品質,是不是能跟「救人」畫上等號?
此外,也有專家指出,目前合法化的國家多數都是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和《病人自主權利法》發展完備後,下一步才進展到安樂死合法化的討論。目前國內雖然已有《病人自主權利法》,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的民眾仍寥寥可數,而安寧緩和醫療則是在質與量都還有進步的空間。面對這個局面,國內有兩派不同看法。一派認為,應該先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和《病人自主權利法》具體落實,有不足之處盡快改善,再來討論安樂死合法與否的問題。另一派則認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和《病人自主權利法》不能完全彌補民眾的需求,應該有多一種選擇,因此呼籲盡快進行安樂死合法化的討論。
台灣有沒有需要、有沒有可能是「亞洲版的荷蘭」,成為亞洲第一個合法「安樂死」的國家,讓前體育主播傅達仁遠赴瑞士的情況不再發生?這個問題,不只相關單位應該重視,也需要所有人靜下心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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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療護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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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需不需要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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