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曾耀鋒曾向投資人道歉,但法官認為根本沒有誠心,還想隱匿犯罪所得、包庇其他共犯。(圖/資料畫面)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im.B不動產借貸媒合平台」吸金近90億案,1日一審宣判,主嫌曾耀鋒(曾國煒)被重判16年6月有期徒刑,女友張淑芬被判刑12年2月,大帳房顏妙真被判刑3年9月,一共31人皆被依法判刑。法官認為,曾耀鋒雖認罪,但一開始僅認詐欺,還想一人扛下,對於剩餘款項流向均未交代,難認誠心彌補被害人之損害,依法判刑。
法官認為,曾耀鋒等人透過「不動產債權認購投資方案」及「票貼債權認購投資方案」承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經換算後,高達年息6%至13%,已高過國內合法金融機構放款利率好幾倍,使投資人為追求超額高利加入投資。
而曾耀鋒等人創立的台灣金隆科技公司以「後金養前金」方式經營,被告之陳振中等人雖辯稱網路上早有多家公司經營「P2P」借貸平台,im.B應當為合法,但一般認知所謂P2P借貸平台業者,應只是單純媒介角色,利潤僅從中收取手續費或沒介費。
然而im.B平台卻由業務組成營業處,舉辦說明會,強調「穩賺不賠」等話術或以業務獎金方式鼓勵業務人員,招攬廣大民眾參與投資,約定年息最高12%至13%,使民眾加入,已構成銀行法非法吸收資金行為。
考量曾耀鋒等人致眾多投資人畢生積蓄華為灰燼,或致負債累累,妨害金融交易及社會經濟秩序重大;及曾耀鋒、女友張淑芬、營業處長陳振中等人另有隱匿財產行為,增加檢警追查犯罪成員、不法所得流向等有困難度,也影響廣大投資人追償的可能性,足見曾男等人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
又曾耀鋒身為台灣金隆科技實際負責人,對於集團有主持、指揮、操縱之權,位居主導謀劃核心地位,犯罪參與程度顯然高於其他共同被告,應負最大之責任。
且為犯行擘劃者,可責性也高於其他共同被告,雖然於審理期間承認犯罪,但一開始僅坦承詐欺犯行,辯稱僅有1人涉案,直到後期審理階段,針對銀行才願意全部認罪。
再者全案吸金不法所得高達83億餘元,而曾耀鋒對於資金流向,除已發放之本金、利息及業務之業績獎金,剩餘款項究竟流向何處及剩餘多少,始終未提出合理交代說明,難認已有誠心彌補被害人之損害。
法官認為,曾耀鋒不僅詐欺、違法吸金,造成被害人受極大財產損害,其平台更使同案業務及行政人員必須與之共同面臨重罪之追訴,和可能的民事求償。造成其他被告、投資人不乏因遭受打擊而身心俱疲,或是家中經濟遭拖垮狀況,影響所及難以估計。再考量曾耀鋒等人的犯後態度、動機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依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