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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名稱可曝光!狼師案兒少條例「報導規範」指引曝:「3情況」得揭露

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北市幼兒園狼師性侵孩童事件,衛福部今經2小時討論,擬定「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報導指引」。(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北市幼兒園狼師性侵孩童事件,衛福部今經2小時討論,擬定「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報導指引」。(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北市信義區培諾米達幼兒園的園長兒子毛畯珅涉嫌性侵學童,《兒少權法》相關事件報導規範草案近期出爐,明訂當行為人為成人任職於兒少、身心障礙者、老人機構,媒體就能揭露其任職單位。衛福部今(1)日和媒體公會代表開會討論報導規範指引,經2小時討論初步擬定「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報導指引」草案,認定包含成年之行為人於事件發生後,尚未排除觸法嫌疑前,仍服務於以服務未滿18歲之人、身心障礙者或老人為主要對象之教育、社會福利或長期照顧機關;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之事件內容;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之事件內容等3情況,媒體得適度報導或揭露。

台北市信義區培諾米達幼兒園的園長兒子毛畯珅涉嫌性侵學童,但事件當下媒體卻礙於兒少權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可辨識兒少身份資訊,不敢報導園所名稱,引發外界熱議。《兒少權法》針對相關事件報導規範草案近期出爐,明訂當行為人為成人任職於兒少、身心障礙者、老人機構,媒體就能揭露其任職單位。衛福部次長呂建德日前表示,8月1日會和媒體公會代表開會,會尊重各界溝通討論的最後結果。

保護司副司長郭彩榕昨表示,原則內容會有6大條,前3條為名詞定義,包括訂定原則的原因、目的、適用範圍等,第4條是禁止揭露的資訊、第5條關於可例外報導的訊息,第6條則是針對報導須注意的事項,也就是媒體報導倫理,包括尊重被害者和家屬的感受,避免對於行為人有未審先判或標籤化的主觀敘述,盡量以中性語氣呈現,避免激化閱聽眾的情緒對立等細節。

今日討論結果,衛生福利部傍晚發布新聞稿表示,今日邀集廣播電視、新聞媒體、報業雜誌相關公、學、協會,以及兒少團體、學者專家與通傳會、文化部、教育部等政府部門代表,就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進行討論。未來媒體報導是類事件時,發現成年行為人於事件發生後,「尚未排除」觸法嫌疑前,仍服務於相關兒少、身障、老人等機構,基於維護社會公益、防止傷害擴大,得以適度報導該行為人現服務單位,但仍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另外,對於報導內容若有觸法疑慮,可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請審議確認。

對於上述討論與文字修正,張秀鴛今日傍晚受訪表示,文字上明定可報導現職單位,可避免行為人轉任其他機構,繼續犯案的情況。為防止兒少及性暴力事件隱匿,致影響社會公共利益,下列事項得適度報導或揭露:

第一,成年之行為人於事件發生後,尚未排除觸法嫌疑前,仍服務於以服務未滿18歲之人、身障者或老人為主要對象之教育、社會福利或長期照顧機關,其現在服務單位。第二,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之事件內容。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且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第三,則是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之事件內容。

另,報導指引也規範媒體「禁止揭露」的兒少性侵案件內容。第一是行為人未滿18歲時,不得揭露其身分資訊;第二是行為人與被害人為親屬關係,即雙方為家庭成員、親密關係伴侶、同性伴侶者,不得揭露其身分資訊;第三為因揭露行為人資訊時,可間接識別被害人身分關係時,亦不可揭露行為人身分資訊。

該身分資訊指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例如姓名、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工作地點或其他得直接或間接識別之資料等。

媒體詢問,上述「足以識別」身分資訊如何認定?一直存在爭議。張秀鴛表示,衛福部會將足以識別的程度,是非特定人(路人甲)、或特定人(親友等)納入修法考慮,本次會議中,媒體、兒少代表各有想法,並未取得定論。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北市幼兒園爆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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