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政府宣導應禮讓班馬線行人,有駕駛禮讓兩次卻收到2.4萬元鉅額罰單,讓他感到不可思議。(圖/資料照)
禮讓行人竟然變成車道中暫停,還收到2.4萬元的罰單!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台中一名有夠衰的駕駛阿達(化名),去年10月間開車行經台中市南區建國南路一段與西川一路路口,因斑馬線上有路人通行,27秒內2次禮讓行人過馬路,卻遭其他駕駛檢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事後收到2.4萬元罰鍰的罰單。他收到後憤怒難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之後,認為原處分有違誤,裁定撤銷。
阿達去年10月11日開車行經台中市南區建國南路一段與西川一路路口,被其他駕駛檢舉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的違規行為,警方接獲檢舉後開單告發,挨罰事由是違反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的規定,裁處罰鍰2.4萬元,還被記違規點數3點,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達不懂,斑馬線上需禮讓行人先行,若不讓恐怕也得吃罰單,沒想到自己禮讓了罰得更重,他不滿一狀告上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筆錄之後認為,事發當日傍晚6時1分0秒,阿達開車行經該路口,尚未右轉時,因為有行人穿越斑馬線,於是暫停等待行人通過;傍晚6時1分27秒左右,車子在右轉過程中,又有行人、騎乘自行車的兒童穿越斑馬線,他只好再次停下,等到行人全部穿越完畢才通過路口。法官的細心勘驗終於還阿達一個清白,也讓他荷包止血。
法官認為,事發時間剛好是下班時段,該路段人、車眾多,阿達為了禮讓行人暫停2次,難認符合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也沒有造成往來人、車危險之故意或過失,最終認定原處分有違誤,裁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