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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涉貪停職!不發半薪遭質疑 內政部再度說明:過往案例都不給薪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內政部表示,地方制度法施行以來,包含高虹安在內遭停職的2位縣(市)長,都不發給薪給。(圖/翻攝自高虹安臉書)

▲內政部表示,地方制度法施行以來,包含高虹安在內遭停職的2位縣(市)長,都不發給薪給。(圖/翻攝自高虹安臉書)

前新竹市長高虹安,7月因涉詐領助理費約46萬元,一審判刑7年4月,除即刻停職外,內政部也宣布不發給其半俸,卻遭部分輿論質疑。內政部今(6)日再度發布新聞稿澄清,自88年《地方制度法施行以來》,因一審判刑由內政部停職的縣市長共2位,都不發給薪給。

內政部指出,針對外界關心近期縣(市)長因一審判刑停職,內政部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函釋於停職期間不發給半俸的決定,自88年地方制度法施行以來,因案一審判刑由內政部停職的縣(市)長共有2位,這2位經停職的縣(市)長在停職期間都不發給薪給。

內政部說明,縣(市)長停職期間是否發給半俸的裁量機關,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0年12月5日局給字第1000057960號書函,在106年6月22日以前是由服務機關縣(市)政府決定,之後則由上級機關內政部決定。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不包括圖利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最輕本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一審判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從88年到現在,由內政部依該規定停職的縣(市)長,分別是94年的臺東縣縣長吳俊立,由臺東縣政府決定停職期間停發薪給,至於新竹市市長高虹安,依106年函釋由內政部決定停職期間停發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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