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某國中羅姓教師因學生午休結束後仍未起身,用教學用麥克風連續敲打學生頭部,導致學生頭部受傷。家長提告,法院認為教師已逾越合理界限,依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檢警調查,羅姓教師見學生午休時間結束仍趴在桌上,就持麥克風敲打學生頭部3、4下,學生因為疼痛醒來,返家後跟家長提及頭部疼痛,到醫院檢查頭部有紅腫狀況。
家長不滿老師體罰過重導致學生受傷,向檢警提起傷害告訴。羅姓教師否認犯行,辯稱只是輕敲頭部3、4下,且學生有用外套蓋住頭部,應不至於造成學生傷害。
法官認為,被告如認學生趴在桌上休息行為須加以懲戒以達教育目的,應先採取勸導、口頭要求前往學務處或通知家長帶回輔導管教等侵害較小方式,且不得以體罰手段。被告以麥克風連續敲打告訴人頭部方式做為管教,不但不是侵害最小方式,甚至已屬法所明文禁止體罰,且手段與目的之間顯失均衡。
判決書指出,被告身為教師,以體罰方式造成告訴人頭頂頭皮受有傷害,對於告訴人心理發展健康產生影響;被告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法官認定被告對少年犯傷害行為屬於接續犯,對少年犯傷害罪既屬刑法分則加重的獨立犯罪類型,依法不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