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桃園報導
▲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大火造成6名警消罹難。(圖/資料照)
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大火,造成6名勇消殉職,一、二審法官依致人於死罪判業者劉得斌6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更一審改依失火燒毀建築物罪判劉男6月徒刑;對此,桃園市消防局表示,尊重司法判決。
針對新屋保齡球館大火一案,桃園地檢署以消防法第35條過失致死罪起訴劉得斌,一、二審法官認為,劉男未依法定期檢修保齡球館安全設備,導致電器因素引發火警,遂依消防法第35條致人於死罪判他6年10月徒刑,經最高法院撤銷判決後發回。
更一審法官指出,劉得斌被人從火場救出後,曾表達希望不要再派人進去、裡面已無受困民眾待救,劉男在救災過程並無故意或過失,足以干預或誤導消防人員決策之行為,不能單以消防人員罹難之結果,片面認定劉男應負起過失致死罪責任,兩者並無因杲關係,或有其歸責事由,因此改依刑法173條失火燒毀建築物罪判劉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大火造成6名警消罹難。(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