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黃男朝員警丟筆遭移送「侮辱公務罪」,但法官認為已報案完畢不在執行公務範疇,因此判無罪。(示意圖,非當事派出所/翻攝畫面)
高雄黃姓男子2023年11月某晚前往仁武分局大華所報案,過程中因不滿受理員警態度不佳,竟然當眾對員警丟筆,事後依侮辱公務罪法辦,案經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黃男丟筆的時間點在楊姓員警受理報案之後,不構成侮辱公務,因此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3年11月4深夜11點多,黃姓男子前往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報案,由當時值班的楊姓員警受理報案、製作筆錄,但黃男不滿他態度不佳,竟然對著楊員丟筆,當場依侮辱公務罪送辦、起訴;黃男供稱因對方一直趕人,才會將筆丟還給員警,並無侮辱原意,因此否認犯行。
法官則說,侮辱公務員罪定義是人民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當場予以侮辱才會構成;但黃男丟筆時,楊員已受理報案完畢,不是在公務執行的範疇內,因此判他無罪,全案可上訴,但有法界人士說,黃男侮辱公務員罪雖獲判無罪,但過程中也已涉及公然侮辱,不過這部分為告訴乃論,楊員案發後並無進一步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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