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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470元都要貪!民眾小吃店拾獲錢包 北市警侵占現金遭判刑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第6中隊易姓警員暗槓470元遭判刑。(圖/翻攝自Google Map)

▲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第6中隊易姓警員暗槓470元遭判刑。(圖/翻攝自Google Map)

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第6中隊易姓警員,先前受理民眾拾獲物案件時,竟暗槓錢包內的470元,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將他起訴;易員應訊時坦承犯行,台北地院判他1年4月徒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023年7月16日下午時分,黃姓民眾在松山區小吃部拾獲錢包,裡面裝有張姓民眾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民眾黨證及現金477元,他前往保安大隊1樓崗哨,並將錢包交給正在執行守望勤務的易員。

易員一時萌生貪念,未依拾得物規定處理,先將470元放入自己褲子口袋,再將錢包交付值班小隊長;後來小隊長與黃姓民眾確認錢包內容物,加上張姓民眾也到保安大隊領取錢包,進而確認現金短少,易員犯行才得以曝光。

檢方認為,民眾交付拾得物時,警員依規定必須清點內容物,並製作四聯單,內容載明「拾得物名稱、數量及特徵、日期、地點、拾得人姓名、地址、電話及身分證字號」等資訊,第1聯交予拾得人,並抄錄於拾得物登記簿。

警員還須檢附第2、3、4聯拾得物收據,連同拾得物一併陳報分局公告招領,經公告6個月後無人認領,物品則歸拾得人所有;易員卻暗槓470元,遂依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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