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淇鈞/桃園報導
▲桃園地檢署記者會現場。(圖/翻攝畫面)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收賄,並在鄭文燦台北市居所扣得大額資金678萬5000元,桃園地檢署依貪汙罪嫌聲押卻兩度被法院裁定交保,經檢方抗告,桃園地方法院上個月11日第三度召開羈押庭,認定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桃園地檢署今天(27日)偵查終結,鄭文燦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建請重判有期徒刑12年。
▲鄭文燦被求處12年重刑。(圖/資料照)
有關鄭文燦涉貪的起訴書近10萬字,檢方聲請搜索10次,逕行搜索1次,桃園市調處聲請搜索1次,今年7月11日在鄭文燦的施姓助理家中扣得現金87萬9590元,今年7月29日並在鄭文燦台北市居所扣得大額資金678萬5000元。
而因鄭文燦卻始終矢口否認犯行,指稱他人誣陷。其行為時為直轄市市長,位高權重、動見觀瞻,身受國家俸祿,當應清廉自持。竟收受賄賂後,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本件土地變更開發,與行賄者裡應外合,將職務行為裁量權限,全權交託依行賄者之所願,將國家土地開發之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有辱官咸,惡性甚重。且其於收受賄賂花用近1年後,因得知被告廖○松等人遭司法監聽,始不得不返還賄款,然其竟反執此為己詭辯,一再狡詞飾卸,毫無悔意。考以本件係高達500萬元犯罪所得之鉅額賄款,與邇來之審判實務相類案件刑度相較後,建請予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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