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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貪有辱官咸,惡性甚重遭求處12年重刑 起訴理由曝光

記者莊淇鈞/桃園報導

桃檢將鄭文燦依貪汙罪起訴,求處12年重刑。(圖/資料照)

▲桃檢將鄭文燦依貪汙罪起訴,求處12年重刑。(圖/資料照)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收賄,桃園地檢署動員多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調查官團隊 辦案,調詢及訊問131人次,執行搜索40處,並扣得相關筆記本、電腦等證物,在被告鄭文燦居處主臥室邊柱旁 暗櫃內,發現以2個上鎖保冷提袋藏放現鈔新台幣678萬5,000元,桃園地檢署今天(27日)偵查終結,鄭文燦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有辱官咸,惡性甚重。建請重判有期徒刑12年。

檢方指出,全案分四部分犯罪事實,第一部分,鄭文燦涉嫌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楊姓、侯姓、廖姓、黃姓被告涉嫌對於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第二部分,蔡姓律師涉嫌詐欺取財罪;第三部分,廖姓、黃姓、謝姓被告涉嫌業務侵占罪、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洗錢罪、故意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第四部分,游姓被告涉嫌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鄭文燦始終矢口否認犯行,指稱他人誣陷。其行為時為直轄市市長,位高權重、動見觀瞻,身受國家俸祿,當應清廉自持。竟收 受賄賂後,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本件土地變更開發,與行賄者裡應外合,將職務行為裁量權限,全權交託依行賄者之所願,將國家土地開發之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有辱官咸,惡性甚重。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鄭文燦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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