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陳韋劭報導
▲徐女偷偷賣房未告知黃男。(示意圖/翻攝自Pixaba)
高雄一名黃姓男子與妻子徐女2003年間離婚,雙方之後復合同居,徐女向黃男坦承婚前曾出軌,2人簽下協議,徐女將一處登記在親友名下的房產移轉給黃男,日前徐女將房子賣出,黃男認為徐女違背協議,提告求償1078萬餘元。法院審理後,認為扣除房子抵押債務後,應賠黃男508萬元。
黃男主張,他與徐女原為夫妻,2003年7月11日離婚,因徐女要求復合,雙方又再共同生活,徐女向他坦承其於雙方婚姻期間曾有婚外情,為賠償他精神上的損害,雙方2022年5月5日合意簽立協議,約定徐女將借名登記給親友名下的房地出賣,扣除稅捐、代書費用及其他出賣所需必要費用後,所餘金額作為精神慰撫金賠償給黃男。
2023年10月間,黃男發現徐女背著他將協議中的房地以1080萬元出售,卻都未給他錢,因此對徐女及借名登記的親友提告求償1078萬餘元
徐女則主張,賠償金額高達1000萬元,不符一般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金額,顯然並非雙方簽立協議的本意,而親友僅配合她的指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無任何違約或不法行為,拒絕賠償黃男。
橋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雙方確實曾簽過協議,依據當初協議內容,徐女以1080萬元出售該房地後,扣除清償第一、第二順位債權、代書、房仲等必要費用仍剩餘508萬9047元,徐女應如數賠償黃男,借名登記的親友則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