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新北報導
▲新北市某國中生假借看貓為由,邀同班女友來家中,曾4度強制性交得逞。(示意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新北市國中生大壯(化名)跟女同學小花(化名),交往期間,男方假借看貓為由,邀女方來家中,曾4度強制性交得逞,事後否認犯行,還造謠小花「感覺就是有點開心」;事後她父母得知,氣到提民事告訴求償100萬。經法院審理,判大壯及父母應賠償,小花20萬元,及連帶賠償她父母各3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花(化名)大壯(化名)兩人國中同班同學。在學期間,小花曾在班上遭排擠,多次萌生轉學念頭,因導師告知可跟大壯多來往,才打消轉學想法。2022年間女方曾到男方住處,對方藉身高約173公分優勢對她強制性交得逞至少4次。
事後,大壯否認犯行,還潑髒水反駁「她就自己說她要試一次」、「嘴上說不要,但身體有誠實」、「感覺就是有點開心」藉此造成小花二次傷害。
性平調查時大壯,坦承小花有「以手阻擋」、「口說不要」方式拒絕發生性行為,但在少年法庭審理時,卻改稱未拒絕,以及不太記得有無說不要。對此,小花父母氣炸,大壯不願認錯,沒有道歉向他及他的父母提告,連帶賠償100萬元慰撫金。
大壯抗辯,4次都是合意性交,小花還曾去買保險套,對發生性行為是主動,且有預期會發生。甚至主動要求約會,及前往三重住處看貓,且每次性行為都有戴保險套,且拿取或拆除保險套,應有充足時機脫逃,仍躺在床上等待,可見彼此是同意發生。
法官勘驗學校調查、重啟調查及本院少年法庭審理時供述,認為前3次性為,曾口頭拒絕,表達不願意,認非出於小花意願等語,不採信大壯辯詞。
法官認為,小花為未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大壯的行為,侵害女方貞操權及性自主權,也構成故意不法侵害她父母女的關係;考量小花為小家庭,由母親承擔管教責任,父親以說理、勸導為主,大致能感受到家庭支持,因此判,大壯及他的父母,應連帶賠償小花20萬元,及連帶賠償她父母各3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