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監察院表示,台北市教育局與新竹市教育處怠於裁處違規補習班,明顯行政怠惰。(圖/資料照)
新竹市日前發生以補習班名義違法經營幼兒園情事,甚至發生補習班負責人兒子兼工讀生疑似對3歲幼童性暴力事件,台北市也發生補習班違規經營幼兒園,且裁罰輕微,監察院日前通過對台北市教育局及新竹市教育處的糾正案,並請教育部通盤檢討短期補習班、安親班及幼兒園相關法令規定。
監委王幼玲、蔡崇義、張菊芳表示,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幼兒園及實驗機構的管理法規各自不同,新竹市日前發生以補習班名義違法經營幼兒園,甚至發生補習班負責人兒子兼工讀生,疑似對3歲幼童性暴力事件,被害家長自始至終都認為讓孩子就讀的是幼兒園。由上可知,孩子就讀補習班、安親班還是幼兒園,往往難以區分,凸顯補習班相關立法明顯與實務情形存有落差,監察院日前通過王幼玲、蔡崇義、張菊芳之糾正案及調查報告,請教育部通盤檢討短期補習班、安親班及幼兒園相關法令規定,並通過糾正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竹市政府教育處對轄內補習班多次違規卻怠於裁處,明顯行政怠惰。
監委表示,國高中兒少下課後,有近6成學生要參加課後補習(59.8%),都市學生更超過7成(72.4%),近四分之一(24.7%)學生幾乎天天補習(一週五天以上),並有超過6成(63.8%)在補習班待到9點,超過2成(23.1%)待到10點後;學齡前兒童有3成學習才藝(30.4%),其中3至未滿6歲幼童有學習才藝者近5成(49.5%),可見兒少於課後接受安親照顧、補習或學習才藝者眾多,對於未具自我保護之12歲以下的幼童及6歲以下學齡前的幼兒之人身安全及場所安全更應加以關注。
監委指出,現行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幼兒園分別適用不同管理法令,有各自的立案標準及規範,如補習班可聘僱外師教授外語,但不能指導作業、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提供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不能補習、幼兒園則提供全日生活及照顧,不得聘任外師進行單科教學等。教育部於103年函釋,讓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幼兒園業務,更加難以區分及管理。監委續指,教育部曾多次邀請專家學者及業者等,會商以年齡分級作為兒少機構之管理標準,「迄今仍無定論」。監委表示,立法明顯與實務情形存有落差,業者為滿足學生及家長多重需求,而遊走在違法邊緣,學生及家長也陷入潛在人身安全及場所管理的風險之中,教育部對相關立法及兒少學習機構之監督管理機制,均核有通盤檢討改進之處。
監察院表示,台北市教育局於105年即知轄內A補習班疑似違規經營幼兒園,近年亦遭民眾投訴違法經營,該補習班不但沒有停辦,截至113年,已擴大經營達9家兒少學習機構;北市B補習班則涉違規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安親班業務,105年迄今,教育局共辦理6次稽查,有5次不符規定遭限期改善、處以罰鍰等處分,4次有違規經營幼兒園業務,113年再查,卻僅認為B補習班屬第2次違規,予以罰鍰30萬元並命停辦幼兒教保、對補習班業務裁處停辦3個月。監察院指出,北市府教育局對於2家補習班之管理,怠於執行法律所賦予之公權力,以促其積極改善,明顯是行政怠惰,核有違失。
監察院接續表示,新竹市C補習班違法經營幼兒園,甚至發生負責人兒子兼工讀生,疑似對3歲幼童性暴力事件,後因事證不足,經性別平等事件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不成立、地檢署不起訴處分」。被害幼兒家長自始至終都認為讓孩子就讀的是幼兒園,且事後才發現,乙員根本不具教保員或幼兒園教師資格,新竹市教育處於112年7月11日予以該補習班學前部分停止招生,並依補教法相關規定裁罰10萬元等處分。監察院調查發現,新竹市府教育處歷年來對該補習班計稽查5次,業者均未落實改善,卻未裁罰,本案發生後,教育處始聯合相關單位查處,顯見新竹市政府教育處稽查不力,核有違失,監院亦通過糾正。
監委也指出,場所消防及公共安全議題攸關兒少人身安全,不容忽視,教育部應評估研議督導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整合內部業務單位,以及外部跨領域相關機關,共同辦理聯合稽查,落實維護兒少人身安全;另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幼兒園分屬不同管理法令,聯合稽查後卻分別裁處,難以遏止屢次違規、高度再犯及罰不怕者,教育部應評估研議相關監管機制。監委指明,由於政府對補習班、安親班、幼兒園等之法規實務執行,有窒礙難行之處,各機構機制各有不同,教育部以扣減補助款、收回補助人力、加強督導等方式促請未落實稽查的地方政府檢討,效果不彰,宜重新檢視加強督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