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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明拍板《娛樂稅法》修正 電影、演唱會等活動地方可停徵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明(18)日擬拍板《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會明(18)日擬拍板《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明(18)日擬拍板《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高爾夫球場上限稅率維持20%外,其餘上限稅率至少折半,同時也開放地方政府可停徵演唱會、電影等藝文活動,以及職籃、職棒等競技比賽的娛樂稅,停徵應定明實施期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財政部日前預告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草案,考量娛樂稅為地方稅,是地方自治重要財源,其稅收全部挹注地方建設及發展。但為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並配合經濟環境變遷及娛樂消費行為改變,在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的需要下,授權地方政府得予減稅、停徵部分項目,因此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預計明天將通過修正草案。由於目前各縣市娛樂稅實際徵收率均遠低於法定上限稅率,例如電影(國片)上限稅率30%,但目前最高僅課徵1%娛樂稅,財政部參酌現行地方政府規定的徵收率,調降部分項目的法定稅率上限以符現實。

其中,電影上限稅一律降為15%;職業性歌唱 、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的各種表演降為15%;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降為2%;各種競技比賽降為5%;舞廳或舞場降為50%;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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