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吳泊萱報導
▲部分傳統父母會要求出嫁的女兒簽拋棄繼承同意書,律師指出簽了也沒有效力。(示意圖/Pixabay)
華人傳統觀念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不能繼承父母財產,甚至還有家庭會在女兒出嫁時,強迫女兒簽署「拋棄繼承」同意書。但其實雙親都還在世的情況下,簽署的拋棄繼承書並沒有效力,因此就算簽了,日後也能和其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千萬不要放棄自身權益。
傳統華人觀念受到「重男輕女」影響,認為女兒出嫁後就是夫家的人,無法祭拜祖先,也不能入自家牌位,因此不該繼承祖產。有些守舊的家庭,會女兒在出嫁時提供嫁妝,但要求女兒簽署「拋棄繼承」同意書,確保女兒不爭產。
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律師指出,出嫁的女兒若遇到父母無理要求簽同意書,儘管放心簽,因為簽了也沒用。依據《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權是被繼承人過世後開始產生。因此,繼承權利在父母身故後才生效,這代表父母生前要求簽署拋棄繼承時,子女尚未擁有繼承權,當然無法「拋棄繼承」。
且依據《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順序規定,無論性別或出嫁與否,所有婚生子女均享有繼承權,可共同繼承並均分遺產。繼承順序第一順位是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養子女以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是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