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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權拋回立院!殺人罪判死合憲 憲法法庭:與存廢議題不同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判決刑法殺人罪判處死刑規定合憲。(圖/資料照)

▲憲法法庭判決刑法殺人罪判處死刑規定合憲。(圖/資料照)

憲法法庭判決刑法殺人罪判處死刑規定合憲,但設下嚴格的8道關卡,台灣等同已實質廢死;憲法法庭亦表示,「死刑存廢」與「死刑合憲與否」是不同的議題;法界認為,關於死刑存廢的問題,憲法法庭將決定權拋回去給立法機關,就算合憲還是可以進行修法。

根據憲法法庭新聞稿指出,「死刑存廢」與「死刑合憲與否」是不同的議題,前者是立法政策選擇,後者則是憲法解釋問題。換言之,認定死刑合憲,立法政策上也未必要採取死刑作為刑罰制裁的方式。

過去我國大法官曾經在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解釋中處理過有關死刑的合憲爭議,第194號及第263號解釋涉及的是肅清煙毒條例、懲治盜匪條例中唯一死刑是否合憲的爭議,而第476號解釋則涉及肅清煙毒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死刑及無期徒刑是否合憲之爭議,至今尚未直接處理過普通刑法中死刑合憲與否的問題。

儘管憲法法庭不在死刑存廢上打轉,仍設下最嚴格的8道關卡,包括犯罪情節最嚴重、偵訊時應強制辯護、第三審要強制辯護、第三審應言詞辯論、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被告行為時、審判時或執行時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得判處或執行死刑,未來台灣要再判處死刑,可謂是難上加難。

法界認為,憲法法庭將死刑存廢決定權拋回給立法機關,顯然是不想與國家發展委員會在105年發布民意調查結果有違,當時有近八成八的受訪者不贊成廢除死刑,近年來的民意調查亦呈現相同的趨勢。

另一方面,憲法法庭又提出多項修法要求,使得判處死刑的難度大幅增加,按照目前法官大多傾向不判處死刑的趨勢,近年來多名殺人犯主張行為時精神耗弱,加上精神鑑定制度爭議不斷等諸多阻礙,未來殺人重刑犯被判處死刑的機率趨近於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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