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楊惟甯報導
▲法官認定葉男未禮讓行人,駁回告訴。(示意圖/資料照)
北市一名葉姓男子,今年2月駕駛小客車行經某路口行人穿越道,遭後車檢舉未禮讓行人挨罰6000元,並記違規3點。葉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當時路人是駐足站在路邊,並無要穿越馬路的意圖,且他當時有踩剎車,卻被人惡意檢舉未禮讓,令他無法信服。
判決指出,今年2月4日16時許,葉男駕車行經北市某路口行人穿越道,但未禮讓行人,遭後車檢舉,隨後員警依「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逕行舉發,裁處6000元罰款,並記違規點數3點,還須參加道路交通講習。
葉男收到罰單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距離前車僅有1、2公尺,前車有踩煞車,而他的車速也只有時速3-5公里,緩慢跟著前車前行,完全遵守在行人穿越道前煞車規定。此外,當時斑馬線上根本沒有人,何來不禮讓行人之論述?
葉男表示,隨後有路人駐足站在路邊,但他煞車許久,對方都沒有通過的打算,卻被人惡意解讀為不禮讓行人,並以行車紀錄器「暫停畫面」檢舉,令他無法信服。
不過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和路口監視器後,認定葉男的車在靠近行人穿越道時,煞車燈雖有亮起,行人也未踏入斑馬線,但在他通過後,行人有穿越路口,顯見是考量自身安全才會站立在行人穿越道旁伺機通過,認定他沒有禮讓行人優先,而是車輛「搶先通過」,同時也未與行人保持4個枕木的距離,因此不採認葉男說詞,駁回告訴,維持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