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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左轉撞飛行人!男腦部重創生活無法自理…肇事駕駛未和解只判6月

記者吳泊萱/雲林報導

楊姓駕駛路口左轉撞傷行人,害對方腦傷生活不能自理,法院判6月徒刑定讞。(示意圖/資料照)

▲楊姓駕駛路口左轉撞傷行人,害對方腦傷生活不能自理,法院判6月徒刑定讞。(示意圖/資料照)

雲林縣北港鎮一名陳姓男子,日前外出過馬路時,在斑馬線上被左轉車輛撞倒、頭部重創,導致生活無法自理,且無復原可能,家屬憤而對肇事駕駛楊男提告求償。法院一審判楊男6月徒刑,檢方不滿上訴,指出楊男犯後態度不佳,又未與家屬達成和解;二審法院審理後,依舊判決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楊男於2022年9月12日中午11時許,開車行經大同路、民享路口左轉時,因未停車禮讓行人,撞上走在斑馬線上的陳姓男子,導致陳男頭部重創出現顱內出血、水腦症,陳男因腦傷生活無法自理,且無復原可能,家屬怒告楊男過失重傷害。

一審法官認為楊男犯案後,有留在現場並向警方坦承肇事,符合自首要件,依法減輕其刑,且楊男犯案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悟,因賠償金額無法與家屬達成共識,未能調解。考量楊男案發後已賠償被害家屬12萬元,家屬也已領取強制險給付,依過失重傷害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

檢察官不滿上訴,指出楊男犯案後,從未至醫院探視被害人,調解時又說無力賠償,認為楊男犯後態度不佳,依過失重傷害罪應可處3年以下徒刑,法官只判6月徒刑,量刑過輕。

二審法官審酌案情後認為,原判決在量刑理由中已予斟酌,楊男與家屬未能達成和解部分,另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責任,且民法求償權不受刑事訴訟程序結果影響,不該因雙方未和解,就從重量刑,因此維持原判決,判處6月徒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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