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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性別需手術戶所敗訴 內政部:尊重法院判決、將朝法制化規範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內政部表示,欲性別變更者,當事人須檢具2位精神科醫生鑑定診斷書及原生理性別性器官摘除手術完成診斷書等證明文件。(圖/翻攝自pixabay)

▲內政部表示,欲性別變更者,當事人須檢具2位精神科醫生鑑定診斷書及原生理性別性器官摘除手術完成診斷書等證明文件。(圖/翻攝自pixabay)

媒體報導,一名男子經兩家大醫院精神科確認有「性別認同疾患」,性別認同應為女性,持診斷證明到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辦性別變更,卻被以未摘除性器官為由拒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戶政機關此舉侵害林心理、身體的完整權,判林勝訴。全案可上訴。對此,內政部今(8)日表示尊重,並強調依判決結果個案登記。

內政部2008年函釋,申請性別男變女,須持二名精神科專科醫生評估鑑定診斷書,還要提具合格醫療機構開立已拆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的診斷證明,才能變更性別。

媒體報導,一名男子去年九月經台大雲林分院、嘉義長庚診斷,年幼時因隱睪症手術,國中才出現男性第二性徵,且手術後對生理性別感到不自在,從那時認定自己是女生,確認有「性別認同疾患」,個人性別認同應為女性,持診斷證明到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辦性別變更,卻被以未摘除性器官為由拒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戶政機關此舉侵害林心理、身體的完整權,判林勝訴。全案可上訴。

對此,內政部表示,目前出生登記係採生理性別,2008年11月3日令係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2008年10月13日召開的會議決議,闡明欲性別變更者,當事人須檢具2位精神科醫生鑑定診斷書及原生理性別性器官摘除手術完成診斷書等證明文件。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有關性別變更議題會持續蒐集相關影響評估意見,也會尊重醫療專業的判斷,並參考國外法制,研議性別變更認定要件,並朝法制化方向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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