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張姓男子被包夾停在車道,竟被警方開2萬4千元的罰單。(圖/資料照)
一名張姓男子1月14日晚間8時24分許開車行經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3段時,卻因行車糾紛將車停於車道並和另一名駕駛爭論。怎料,警方獲報到場後,認定張男「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張男新台幣2萬4千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不過,張男事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張男是因阻擋才被迫停在車道,裁定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張男當時駕駛小客車行駛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3段,其前方車輛卻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導致張男只能開在路肩,「當時我車窗是搖下來的,對方以為我在辱罵他們,所以直接切車攔停我,其中一個站在車前大燈旁,一個站在我的副駕駛座旁開始跟我爭執。」張男擔心往前開會擦撞,只能停在車道上長達6分鐘。怎料,警方獲報到場後,認為張男「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開罰2萬4千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張男主張遭到對方擋車,被包夾在路中動彈不得,從勘驗畫面中可見,張男確實遭到阻擋,且於雙方爭執完畢後,張男便將車輛駛離。此外,畫面中並未拍攝到張男車輛後方之情形,亦無其他明確事證足佐原告當時處於得自由駛離之狀態,難以認定張男有「任意」於車道中暫停之危險駕駛行為,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