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何女曾任不動產開發公司女董座,因逃漏稅被要求補徵及罰鍰共530餘萬,何女耍賴不繳錢遭管收。(圖/翻攝畫面)
台中一名曾任開發公司負責人的何姓女子,涉嫌故意不開立統一發票被國稅局要求補稅,又在出售公司名下位於豐原區的不動產時,故意漏報及拒繳賣房應繳納的特銷稅,被國稅局要求補徵及罰鍰共計530萬餘元。但何女卻耍賴不繳錢,連賣房買賣價金扣除房貸後的剩餘款250萬餘元也流向不明,由於何女拒絕交代金流,最後被台中地院裁定管收。
▲何女曾任不動產開發公司女董座,因逃漏稅被要求補徵及罰鍰共530餘萬,何女耍賴不繳錢遭管收。(圖/翻攝畫面)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表示,何姓女子曾任開發公司女董座,在2011年至2013年間,故意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被國稅局補稅外,同時在2013年8月間將公司名下位於台中市豐原區三豐路不動產出售時,故意漏報及拒繳出售房屋應繳納的特銷稅,一共被中區國稅局要求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特銷稅及罰鍰,共計530餘萬元。
但案件移送執行後,台中分署調查公司財產狀況時,卻發現公司出售該筆不動產所得買賣價金,扣除清償房貸的剩餘款250餘萬元流向不明,依法通知何女到案說明,但何女皆拒絕配合,直到發現台中分署已向法院聲請拘票,準備拘提時,她才勉為到場報告。
行政執行官多次詢問何女,並要求她提出剩餘款250餘萬元的流向脈絡與證明時,何女說法卻前後反覆,一下子說拿去投資第三人公司,一下又說拿去放款給第三人,拒絕交代實際流向,遭台中分署向台中法院聲請管收獲准。
台中地院承審法官認為,何女從事仲介不動產為業,對於買賣不動產應繳納的稅賦應該非常熟悉,但何女卻將買賣不動產的剩餘款借給第三人,而不依法繳納稅捐,且事後又無法提出任何事證證明剩餘款流向,認為何女有隱匿財產之情事,同意准予管收何女。
台中分署強調,對於滯納之稅捐、費用或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勿心存僥倖,企圖以處分資產或資金方式規避執行,以免遭受拘提、管收及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