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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門感應太慢!「警告標無用」9旬婦「摔成骨折」家樂福連帶判賠17萬

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一名90婦人在家樂福超商購物時,遭電動門碰撞跌倒受傷,法院判賠17萬元。(示意圖/pixabay)

▲一名90婦人在家樂福超商購物時,遭電動門碰撞跌倒受傷,法院判賠17萬元。(示意圖/pixabay)

90歲彭姓婦人2022年3月份前往新竹縣一間家樂福超市購物,但卻遭電動門碰撞跌倒,導致彭婦粉碎性骨折,怒告業者傷害,刑事部分業者獲不起訴處分,但民事庭認為,電動門無法及時感應阻礙,導致行動緩慢者可能遭碰撞夾傷,最終判店長與公司連帶賠償17萬元。

判決書指出,彭婦前年3月26日上午7時30分前往家樂福超市購物,離開時被電動門碰撞跌倒,造成右側股骨粉碎性骨折,事後住院7天,醫囑要休養半年,還要有專人照護。

彭婦的親友事後回到意外現場測試,發現電動門開啟後,在人未通過前不會自動關閉,且在關閉時如有人靠近,即會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並非須碰到物體或人之阻礙時才會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啟,足見案發時該電動門已有異常,認為店家有疏失,因此向店長與家福公司連帶求償醫藥費與及精神慰撫金共計86萬元。

店長出庭時辯稱,彭婦當下步行至電動門處停下腳步拿傘,於電動門正關閉時,未停等電動門重新打開即伸手去擋門強行通過,導致自行不慎撞到正在運作之自動門而跌倒,電動門上亦有張貼「自動門運作中請勿逗留」之紅色警告標語,認為事發起因並非電動門有異常。

店長表示,彭婦提出的過失傷害刑事告訴,已獲檢方不起訴處分,可見電動門並無任何缺失,且均有專人負責定期保養,若檢查若發現有異常時,會委請電動門供應商到店維修。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錄影,認定電動門感應開啟時間,並不足以使行動緩慢者安全通行。法官認為,電動門無法及時感應阻礙並重新開啟,致行動緩慢者可能遭電動門碰撞成傷,店長對於門市場地之設施,理應確保安全無虞,店長和家福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彭婦早有腿部宿疾,遭電動門夾傷事件後,有加重或延長就診期間,不一定與此事有關,最終判店長與家福公司連帶賠償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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