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有關媒體報導「高院指責政風人員『淪為打手』」一文,廉政署13日澄清表示,絕非特定對象之打手。
廉政署解釋,政風人員在行政機關內職司反貪、防貪及肅貪業務,在肅貪方面,因不具有犯罪調查權限,對於疑涉貪瀆或不法事項的調查,本質屬行政調查,在沒有法律賦予偵查工具下,無法像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一樣行使犯罪調查或偵查權限,以查明事實或蒐集相關犯罪事證。因此,政風人員只能將蒐集的各類貪瀆情資或線索,秉於法定告發義務,提供給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偵參或發動偵查,是本於職掌的行為,絕非特定對象的打手。
媒體報導,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六年前辦理一宗標案時,立委辦公室檢附檢舉信指涉弊案;兩名高階公務員被函送偵辦,檢方查無不法簽結。兩人不甘節省公帑卻遭構陷,官司折磨,自訴兩名政風人員誣告,台灣高等法院雖判政風人員無罪,但罕見地在判決中指責政風人員行政疏失而造成傷害。
高院合議庭指出,立委辦公室提出的檢舉函,其實是有意競逐標案的廠商企圖用不實黑函惡意打擊承辦標案的公務員,並意圖藉立委之手干預鐵工局正常業務;兩名政風人員因循往例函送偵辦,雖不構成誣告罪,但依當時證據資料綜合研判就能釐清疑義,兩人卻處置失當、沒善盡調查之責,淪為廠商惡意攻訐公務員的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