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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撤銷發回率降低 學者憂「無害瑕疵原則」擴大解讀影響程序正義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前院長吳燦(右三)提出「無害瑕疵原則」恐有被過於擴大解讀疑慮。(圖/翻攝畫面)

▲最高法院前院長吳燦(右三)提出「無害瑕疵原則」恐有被過於擴大解讀疑慮。(圖/翻攝畫面)

根據統計,近年司法新收案件量不斷攀升,有法界人士發現,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率有降低趨勢,台灣法學基金會日前舉行研討會,針對刑事訴訟法第380條「無害瑕疵原則」,邀請最高法院前院長吳燦、刑事庭前庭長陳世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張明偉等學者專家深度討論其法理適用及救濟方法。

吳燦表示,過去最高法院對於上訴案件撤銷發回二審的,比例約有30%,但近年明顯都在10%以下,主因恐怕包括刑事訴訟法中第380條的「無害瑕疵原則」被擴大解讀。又或是「二審的裁判品質提高了?」。

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林家褀便以三審定讞的大同公司炒股案為例,自最高法院的判決裡可以發現,二審判決有高達14項的瑕疵,最後法官以對判決顯然沒有影響,應受第380條限制為理由忽視,但其實司法判決程序極其複雜,任何瑕疵都可能對判決結果造成難以評估的影響。

陳世淙則表示,過度廣泛解釋無害瑕疵,恐導致部分程序規定在下級審中失去規範力道,還可能限縮部分案件的上訴權,使得被告無法獲得有效的權利保護,久而久之也容易侵蝕刑事訴訟程序基礎,最終損害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在此情形下,建議應允許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讓當事人有救濟途徑。

張明偉強調,可進一步探討刑事訴訟法第380條是否有被濫用情形,並讓檢察總長可提起非常上訴,允許原審判決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存在有害錯誤時,以非常上訴審於撤銷第三審判決後,另為發回原審或自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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